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026-08-17 10:4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6〕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基金监管、经办服务工作体系,加快建立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继续覆盖参保职工,并启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与居民医保集中筹资同步。2027年,按国家规定调整职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按规定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28年及以后,不断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和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参保筹资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同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一)职工筹资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费同步缴纳。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承担0.15%的缴费费率。2027年,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从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8.5%中平移,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5%调整为8.35%。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3.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实际平均缴费基数,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二)居民筹资1.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7年度参保缴费费率减半,从0.15%起步,每年增加0.03个百分点,用5年时间过渡到0.3%;缴费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18周岁以下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2.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医保局商市级有关部门确定。三、待遇保障(一)待遇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原则上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人员。职工参保人员2026年按现行政策人员范围享受待遇。居民参保人员从2027年起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待遇享受对象为重度失能人员,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来源:中国老龄协会